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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定义与目的。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旨在实现委托人事务处理需求。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目的是完成特定贸易事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

第二,主体地位。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活动,行为后果归委托人。行纪合同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贸易,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起媒介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关系。

第三,费用与报酬。委托合同中,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报酬依约定。行纪合同里,行纪人自负处理事务费用,以获得报酬为条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报酬由委托人负担;未促成的,不得请求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第四,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受托人权限依委托事项与授权确定,较灵活。行纪合同行纪人只能按委托人指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居间人不具备处理事务决定权,仅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

二、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别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在法律上存在诸多区别:

第一,二者的概念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合同则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第二,服务内容有别。居间人主要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促成交易,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谈判和订立过程。而受托人会依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参与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三,报酬获取方式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若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按约支付报酬,即使事务处理未达到预期效果,只要受托人无过错,仍有权获得报酬。

第四,受托人有一定的介入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务;居间人一般无介入权,仅起牵线搭桥作用。

三、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

居间合同收费标准并无统一的法定最高限制。

一般来说,居间费用的收取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居间费用过高,可能会面临被法院调整的风险。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调整,比如居间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居间促成交易的难度、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预期以及市场行情等。

在实践中,常见的居间合同收费比例可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例如在房产买卖居间中,可能会按房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像1% - 3%等。但具体到个案,还是要依据实际合同条款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其合理性。如果居间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对于过高收费的争议,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裁量,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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