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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服务内容: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不参与合同订立。行纪合同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参与交易。
2. 主体资格:法律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限制较少。行纪人通常需要具备特定资格,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如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行纪人。
3. 报酬获取:居间人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才可请求支付报酬,未促成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除非有相反约定。
4. 费用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间人负担;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另有约定除外。
5. 所有权归属: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占有委托物时,应妥善保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处分;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的,行纪人可合理处分。居间合同一般不涉及此类所有权及处分问题。
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主体地位: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关系。
2. 服务内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办理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贸易活动;居间合同居间人主要是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
3. 报酬获取条件: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支付报酬;居间合同里,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请求支付报酬;未促成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 费用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由行纪人负担;居间合同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的,该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三、个人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居间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个人居间合同若满足以下条件,即为有效:
1. 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个人应精神正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足够认知和判断能力理解合同内容与后果。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尚。
不过,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定无效情形,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合同条款若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所以,判断个人居间合同是否有效,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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