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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定义与目的: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旨在实现委托人事务处理需求。居间合同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目的是促成合同成立。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重点在于以自身名义开展贸易。
-权利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居间人仅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才有报酬,未促成无报酬且费用自理。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自负盈亏,有介入权,报酬基于贸易活动成果。
-主体地位: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事务时,以委托人名义居多,也可依约以自己名义,地位较灵活。居间人是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中间方,不参与交易实质内容。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介入交易,是合同当事人。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服务内容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具体协商与订立。而委托合同里,受托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服务内容更为广泛深入,涵盖各类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诉讼等。
第二,报酬获取条件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才可要求支付报酬;若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不过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无论委托事务是否成功完成,只要受托人按约履行了义务,通常都有权获取报酬。
第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居间人对委托事务没有介入权,只需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独立处理权,且负有忠实、勤勉等义务,需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三、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定义与目的。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旨在实现委托人事务处理需求。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目的是完成特定贸易事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
第二,主体地位。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活动,行为后果归委托人。行纪合同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贸易,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起媒介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关系。
第三,费用与报酬。委托合同中,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报酬依约定。行纪合同里,行纪人自负处理事务费用,以获得报酬为条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报酬由委托人负担;未促成的,不得请求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第四,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受托人权限依委托事项与授权确定,较灵活。行纪合同行纪人只能按委托人指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居间人不具备处理事务决定权,仅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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