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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 试用产品的权利: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占有并使用标的物,全面了解其性能、质量等状况。这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权利,让买受人能通过亲身体验决定是否购买。

2. 购买选择权:试用期满后,买受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若决定购买,其购买意愿将使合同生效;若决定不购买,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且无需承担购买义务。

3. 拒绝购买无需说明理由:买受人拒绝购买时,无需向出卖人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这充分保障了买受人的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基于自身真实意愿作出决定。

4. 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试用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影响正常使用,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如修理、更换等。

买受人应在试用过程中妥善保管标的物,避免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否则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般情形下,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在途货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难以掌控货物实际情况,买受人在此时知晓货物状况并决定购买,承担风险具有合理性。

若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那么出卖人需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是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货物已受损情况,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

此外,若当事人对风险承担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可依据交易习惯、货物性质等因素,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总之,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主要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基本判断点,但存在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约定的除外情形。

三、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损害风险的承担需分情况判断:

1. 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因为交付往往伴随着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的转移。

2. 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或未按照约定协助出卖人完成交付,在此期间货物出现损害,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

3.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损害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风险可能提前转移至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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