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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买卖合同怎样生效
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应具备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比如成年人精神正常,能清晰认识合同行为及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其他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是内心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一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比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的不动产;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以违法用途为目的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依法办理批准等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满足上述条件,不动产买卖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根本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存在多方面根本区别:
1.合同目的: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买方主要关注获得商品所有权;承揽合同目的是完成并交付特定工作成果,定作人注重工作成果的完成过程与质量。
2.标的物性质:买卖合同标的物多为通用产品,具有市场流通性;承揽合同标的物通常是根据定作人特定要求制作的特定物,具有独特性。
3.履行方式:买卖合同中卖方主要是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定作人要求进行工作,过程中可能需与定作人持续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
4.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一般转移给买方;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前,风险通常由承揽人承担,但若因定作人原因导致,风险可能由定作人承担。
5.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所有权归属较为复杂,一般由承揽人先拥有,交付时转移给定作人,但也可能根据具体约定有所不同。
三、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一般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因为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出卖人是否有所有权并非必然联系。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即便出卖人没有所有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出卖人无法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将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卖给乙,该买卖合同有效,若甲不能交付物品,乙可要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情形,则合同无效。但单纯因出卖人无所有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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