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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用土地买卖合同
土地买卖合同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且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不可买卖,能交易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若土地使用权存在纠纷、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等情况,则不得转让。集体土地需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才可有偿出让。所以,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转让条件时,才可使用土地买卖合同进行交易。
二、什么人不能起诉土地纠纷
以下几类人通常不能起诉土地纠纷:
1.与土地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根据法律规定,起诉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与土地纠纷所涉权益无直接关联,如仅为旁观者、与土地权属或使用无实际利益关系的人,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2.未依法取得授权者:若土地权益主体委托他人起诉,受托人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未获得合法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3.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有诉讼时效限制。若土地纠纷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其起诉可能因对方提出时效抗辩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重复起诉者:对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且未出现新事实的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三、什么人不能调解土地纠纷
以下几类人通常不能调解土地纠纷:
1.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若其自身利益与土地纠纷的结果存在关联,如涉及土地的权属争议中,本人或其近亲属是土地的相关权益主张者,就难以保持中立,调解结果易受个人利益影响,无法保障公平公正。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由于心智、认知等方面的不足,无法准确理解土地纠纷的复杂情况以及调解的意义和后果,不具备有效参与调解并达成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
3.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人:土地纠纷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人,难以把握纠纷的关键,也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可能导致调解无法顺利进行或调解结果不具有可行性。
4.曾有不良记录的人:如曾在调解或其他事务中存在不诚信、偏袒等不良行为的人,其信誉受损,难以获得纠纷双方的信任,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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