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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名册具有什么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被推定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无需其他证明,即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分配利润等。例如,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2.对抗效力:公司只需要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股东,向其履行义务即可。公司按股东名册记载进行通知、分配利润等,即使该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只要公司无恶意,就可免除责任。比如公司向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分配红利,若之后发现记载有误,公司已完成自身义务。
3.免责效力:公司依据股东名册进行相关活动,如通知召开会议等,可免除对股东未收到通知等情况的责任。只要公司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进行操作,就无需对股东因未收到通知而未能参与公司事务负责。
4.公示效力: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的公示文件,对外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可让外界了解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股份转让需要多久生效
股份转让的生效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转让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且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通常是双方达成合意并签字盖章之时。
然而,股份转让还涉及到公司层面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完成这些公司内部登记流程,新股东的权益才能在公司内部得到全面确认。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另外,若股份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外资等特殊情况,还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才生效。所以,股份转让生效时间不能一概而论,短则即时生效,长则可能因审批、登记等流程耗时较久。
三、股权质押后能否再转让
股权质押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有特殊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股权质押后,其所有权虽仍属于出质人,但质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利。随意转让股权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当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时,出质人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如,甲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给乙,之后甲若想转让该股权,需与乙协商,若乙同意转让,甲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要么提前偿还欠乙的债务,要么将价款进行提存,以保障乙的债权能够实现。所以,股权质押后并非绝对不能转让,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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