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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合同主体:承揽合同对主体一般无特殊要求,普通自然人、法人均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主体要求严格,承包人需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

2.合同标的:承揽合同标的多样,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成果,一般为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是各类建设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等大型不动产项目。

3.国家干预程度:承揽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干预较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国家严格监管,从合同签订到履行,涉及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多环节,均需符合国家规定。

4.合同要式性:承揽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

5.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承揽合同中一般无此法定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它涵盖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等核心内容,明确了合同签订双方就工程施工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通用合同条款是一般建设工程所共同具备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等基本事项,具有规范性、通用性和完备性。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它可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双方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

三、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谁的职责

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职责。

根据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需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和投资方,对工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负责,有责任确保工程符合规定的竣工条件。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以组织竣工验收:一是在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变更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三是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四是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此外,建设单位还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工程竣工情况。若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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