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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而言,虽然允许约定管辖,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即便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果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即约定的法院并非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该约定会被认定无效,仍需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前提下,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起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可起诉的对象多样。

一是合同相对方。若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条件等,受损方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是实际施工人。当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发生,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但未获得相应款项,可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发包人。若发包人存在诸如未依约支付进度款、擅自变更设计等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四是有过错的第三人。比如监理单位在工程中存在过错,给一方造成损失,该方也可将有过错的第三人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起诉对象需结合纠纷实际情况、证据等综合判断确定。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几种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工程款纠纷。这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涵盖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结算款等方面的争议。比如,发包方未依约支付预付款,影响工程启动;或者在工程竣工后,对结算款数额存在分歧,导致款项长期拖欠。

其二,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等问题。例如,因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规范等原因,致使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双方就责任划分和修复方案产生争执。

其三,工期纠纷。关于工程是否按时开工、竣工,以及工期延误责任认定等方面的纠纷。可能由于发包方变更设计、不可抗力因素,或承包方组织不力等情况,引发对工期延误责任的争议。

其四,工程变更纠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等情况,双方对变更部分的价格、责任承担等未能达成一致,便会引发纠纷。

其五,合同效力纠纷。围绕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如因承包人无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等原因,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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