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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通常由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这类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完工后,会对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全面核查,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核查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等。

只有当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存在质量隐患,各方面均达到规定的验收条件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才会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此认定书是对工程质量合格的官方认定,是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工程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二、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指对建筑物拥有所有权的主体;管理人通常是对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人则是正在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承担责任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具体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第三人破坏等原因。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建筑物掉落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建筑物掉落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分情况确定: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拥有所有权的主体;管理人一般指对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人则是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人。他们需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否则要担责。担责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若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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