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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法律性质看,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的特点。诺成性意味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双务性表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都承担相应义务,发包人有支付价款义务,承包人有完成工程建设义务;有偿性指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需支付相应报酬。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费用的合同;施工合同则是施工人按约定完成建设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在订立和履行方面受到更严格的法律规制。比如,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等。其重要性在于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程框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工程框架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从合同有效性角度,若协议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通常有效。比如双方自愿签订工程框架协议,约定工程合作的主要方向和基本条款,此协议就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工程框架协议大多属于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有所区别。它主要是为后续签订具体合同奠定基础,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就特定工程事宜进一步磋商并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其内容相对概括、原则,不像正式合同那样详细规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若工程框架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就签订涉及必须招标项目的框架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此外,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协议也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所以,工程框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结合具体协议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三、总价合同需要工程量清单吗
总价合同是否需要工程量清单,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且风险易于预测的项目。这类合同中,业主可能不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需自行计算工程量并报出总价,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风险。因为一旦合同总价确定,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一般不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总价合同则不同,它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较明确,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因某些因素导致成本增加的项目。在这种合同里,往往需要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总价的基础,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如物价波动、设计变更等,可依据工程量清单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总价合同不一定都需要工程量清单,其需求取决于合同类型、项目特点及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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