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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地到期村集体有权重新发包吗

村集体在承包地到期后通常有权重新发包。

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当承包地承包期限届满,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基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权能,有权利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和处置,其中就包括重新发包。

不过,在重新发包过程中,村集体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原则。一方面,要保障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若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继续承包意愿,村集体应优先考虑将土地发包给原承包人。另一方面,重新发包要遵循民主议定程序,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保发包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此外,重新发包的各项条款、条件等也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总之,村集体有权重新发包到期承包地,但要依法依规进行。

二、农民承包地被征用补偿怎么分配

农民承包地被征用时,补偿分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则:

首先,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该费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方式。

其次,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农民。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应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再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即附着物及青苗是谁所有,补偿就归谁。

实际分配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若村民对补偿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解释说明。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承包地被确权怎么补偿

承包地被确权本身通常没有补偿。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和登记颁证,旨在明确土地的承包关系、范围和权益归属,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不是征收征用等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所以一般不存在因确权给予补偿。

不过,若在确权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的过错行为导致承包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比如测量错误致使承包地面积减少等情况,承包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权益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若是承包地后续因征收、征用等合法原因发生改变,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依据当地规定和土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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