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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存在多方面区别:

1.主体关系:转包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而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租人可以是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

2.备案要求: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出租则一般需要发包方同意,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问题。

3.权益保留: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转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而出租中,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承包方需按出租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4.流转期限:转包期限通常较短,一般是短期的农业生产周期。出租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可长可短,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土地共同承包人是不是具有承包优先权

土地共同承包人通常具有承包优先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当承包期届满或因其他合法原因需要重新发包土地时,共同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从法律原理看,共同承包人参与了土地的前期经营管理,对土地的情况更为熟悉,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赋予其优先承包权是对其前期投入和贡献的合理保护。这既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因频繁更换承包人而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有序开展,也有利于维护共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种优先承包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即承包价格、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件与其他意向承包人相同时,共同承包人才享有优先承包权。若其他意向承包人提出了更优的承包条件,共同承包人则可能无法获得优先承包。此外,优先承包权的行使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程序。

三、诉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诉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与村民之间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通常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类纠纷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比如承包合同条款争议、违约行为等。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等。解决此类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所以,通常情况下诉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非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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