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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哪些情形下,发包人可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进行调整。
一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当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导致承包地无法正常耕种或使用,影响到承包人基本生活时,发包人可适当调整承包地。
二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不过,若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法律严格限制发包人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和履行法定程序时,发包人才可进行调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有何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相关法律规定丰富。
《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人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但特殊情形除外。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从法律关系性质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涉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这些纠纷均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产生的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质上属于因财产权益引发的争议,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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