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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需分情况处理。

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可按约定行使权利。当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后,承包人应及时交付工程。

若合同未作此约定,承包人原则上不得随意拒绝交付工程。不过,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因工程未及时交付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预期利益损失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二、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施工进度受严重影响,甚至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至关重要,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等不符合标准,会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隐患,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提供施工场地、办理相关手续等协助义务,若其不履行,致使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若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也可单方解除合同。当满足上述情形时,承包人在解除合同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有保修责任吗

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通常有保修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惯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对工程在一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等。

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比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等。

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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