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实例 第三人意见陈述书(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实例
第三人意见陈述书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 应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 本表所列内容是您参加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 本表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 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另附页填写。 4. 本表word电子版填写时 , 相关栏目可复制粘贴或扩容 , 但不得改变要素内容、格式设置。例如 , 多原告、多被告或多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情况 , 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粘贴 ; 需填写文字较多时,可根据实际对栏目进行扩容等。 ★特别提示★ 诉讼参加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认真填写表格。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有关规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 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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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03 行初 ×× 号 | 案由 |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 |
当事人信息 | ||||
第三人 (自然人) |
姓名:王 ×× 性别:男R 女□ 出生日期:19×× 年 ×× 月 ×× 日 民族:× 族 工作单位:×× 公司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 市 ×× 县 ×× 街道 ×× 号 经常居住地: ×× 市 ×× 县 ×× 街道 ×× 号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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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市 ×× 县 ×× 街道 ×× 号 注册地 / 登记地: ×× 市 ×× 县 ×× 街道 ×× 号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所有制性质:国有□(控股□ 参股□) 民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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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R 姓名:李 ×× 单位:上海 ××× 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R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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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事项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确认或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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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作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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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或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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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是: 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 原告提交的证 据中,涉案合同涉嫌伪造,发票未显示有诉争商标,与诉争商标无关。2. 聊天记录为单方提交的自 制证据,且聊天记录未显示是对标有诉争商标商品的使用,也不能证明商品的实际销售。在案证据 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 ||||
1. 对原告资格是否有 异议 | 无R 有□ 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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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原告主张是否有 异议 |
无□ 有R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涉案合同涉嫌伪造,发票未显示有诉争商标,与诉 争商标无关。 2. 聊天记录为单方提交的自制证据,且聊天记录未显示是对标有诉争商标 商品的使用,也不能证明商品的实际销售。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明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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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 他 异 议 及 依 据 (可另附页) | 无R 有□ 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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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 实 及 理 由 详 述 (可另附页) | ||||
5. 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 据(可另附页) | ||||
6. 一审阶段是否有新证 据(行政程序中未提 交过的证据) |
是□ 证据类型:□书证 份 □物证 份 □视听资料 份 □电子证据 份 □证人证言 份 □其他 份 行政程序中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客观理由: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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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
8. 质证清单(可另附页) |
对证据 1. 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不能实现证明目的。网页销售记录属于 在行政阶段提交过的证据,在诉讼阶段仅重新进行了公证认证,证据的实 际证明力未发生根本变化。该网页销售记为单一、自制证据,销售信息可 能在后台更改,在没有物流信息单、销售发票的佐证下,仅有该证据不能 证明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 对证据 2.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实现证明目的。该聊天 记录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聊天记录中的商品不能证明是带有诉争商 标的商品,没有发货单、销售发票的佐证,无法证明进行了实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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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可另附页) | ||||
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等情况 | ||||
具体案件情况 | 20 年 月 日, 法院 案号 行政 / 民事判决 / 裁定书(如 有单独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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