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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保证单位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单位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要看主债务是否有效,以及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而定,主债务有效,并且具有保证资格的,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单位保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主债务有效,并且单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后,单位要承担保证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天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