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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是具有抗辩权

我们常说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实就是因为他们要为别人担保才失去了先诉抗辩权。

但是,这些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有同样的抗辩权利来抵制债权人。

他们能使用的抗辩权利主要有这几种:⑴来自于主合同的抗辩权;⑵保障自身利益的抗辩权;⑶特定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具有抗辩权吗

在涉及到复杂担保关系中的问题时,特别是那种扯不断理还乱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唯一能够拿出来的抗辩理由就是因为他要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他失去了原本应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但是,对于那些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来说,他们和主债务人其实都有法律赋予他们的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抗辩权。

总的来说,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使用的抗辩权益大概可以分成以下这三个大类:第一类是从主合同那里得来的抗辩权益;第二类则是由保证合同本身赋予的抗辩权益;最后一类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会出现的特殊抗辩权益。

三、连带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在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若某一保证人已履行完其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则便可行使向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若该保证人已经代为清偿了全部债务,则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索回超过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那部分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追偿权往往受到对债务人追偿权的限制,换言之,在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之前,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若经向债务人追偿后仍未能足额弥补损失,方可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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