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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不是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之后,仍有权行使追偿权。
先诉抗辩权系指在保证债务关系中,虽然保证人对债权人并无请求对待给付的实体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仅仅承担义务而无法享受任何权益。
实际上,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依然保有一系列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普遍呈现出消极属性且主要体现为防御性质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其行使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首先,该保证责任必须属于一般保证的范畴;其次,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前,甚至于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乃至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行使这一权利;此外,当主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也应适时予以运用;最后,行使先诉抗辩权并非永久性地拒绝履行债务,而仅仅是暂时性的。
三、一般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普通担保责任下,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主合同诉讼或仲裁尚未决以及经对债款人资产强制执行后尚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才得以拒绝承当其保证义务。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保证人则不得行使该权利:债务人失踪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法院已正式受理债款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款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失去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一旦一般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他们有权向债款人进行追偿。总的来说,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更偏向于“后置”和“补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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