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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吗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从定义看,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同,目的在于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调控土地市场等公共管理目标,符合行政协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一特征。

从合同内容分析,合同中不仅包含了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如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土地交付等,还存在大量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例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土地使用者违反规划条件或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可作出行政处罚甚至收回土地,体现了行政优益权,这是行政协议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标志。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行政协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所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

二、签了土地转让合同是否可以要回来

签了土地转让合同后能否要回土地,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通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能随意要回土地。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有遵守合同条款的义务。

不过,存在几种可要回土地的情形。一是合同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例如转让方无土地处分权、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合同无效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主张要回土地。二是若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一方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而签订合同,受损害方在规定时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后能要回土地。三是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等,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进而要回土地。

要回土地需遵循法定程序,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租赁期限是几年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要依据具体的土地用途来确定。

如果是耕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一般而言,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所以耕地出租剩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年。

对于草地,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五十年,集体土地出租期限在草地方面,不得超出承包期剩余的三十年到五十年时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相应的集体土地出租期限不能超过林地承包期剩下的三十年到七十年。

另外,即使土地用途不属于以上三种类型,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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