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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不让回迁怎么办

若房屋拆迁不让回迁,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查看拆迁协议。明确协议中是否有回迁的相关条款,包括回迁时间、地点、面积等具体内容。若协议有约定,拆迁方不让回迁属于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可依据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二,与拆迁方协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拆迁方沟通,了解不让回迁的原因。若因客观原因(如工程延期)导致,可协商新的回迁时间和补偿方案。若拆迁方无正当理由违约,要求其按协议履行回迁义务。

第三,寻求行政部门帮助。可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拆迁方履行义务。

第四,提起诉讼。若协商和行政介入都无法解决,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沟通记录、损失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安排回迁并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房屋拆迁银行贷款怎么办

房屋拆迁时银行贷款的处理方式如下:

1.正常还款:即便房屋被拆迁,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不受影响,仍需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否则,会产生逾期记录,影响个人征信。

2.拆迁补偿处理:若拆迁补偿款足够偿还剩余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提前还款。需提前与银行沟通,按银行要求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可能涉及违约金等费用。

3.安置房屋贷款衔接:若以安置房屋置换被拆迁房屋,且安置房屋价值与贷款情况有变化,可与银行协商调整贷款合同。如安置房屋价值高于原房屋,可申请增加贷款额度;若低于原房屋,可协商减少贷款额度或提前部分还款。

4.与银行协商:遇到特殊情况,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导致还款困难,借款人应主动与银行沟通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避免因逾期影响个人信用。

三、房屋拆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房屋拆迁同住人认定需满足相关条件。

第一,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是基本的户籍要求,是判断是否可能成为同住人的首要条件。

第二,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实际居住体现了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依赖关系,但因居住困难、服兵役、读大学等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的,也可被认定。

第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并购买的福利房等。若在本市有其他福利性质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同时,空挂户口人员通常不属于同住人。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有证据证明其在他处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司法实践中,同住人认定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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