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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被拆迁之后附属设施应当如何补偿赔偿

企业被拆迁后,附属设施的补偿赔偿遵循一定原则和方式。

补偿原则上要保障企业因附属设施被拆除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合理弥补。具体补偿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设施重置成本。对于可搬迁的附属设施,若搬迁后能继续使用,补偿其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若无法搬迁,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即根据当前重新购置或建造相同附属设施的成本,考虑其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来确定补偿金额。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附属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应补偿这段时间的经营损失,可根据企业前几年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合理估算。

三是其他合理损失。例如因附属设施拆除造成的对周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等,也应给予相应补偿。

补偿方式上,可通过货币补偿,直接支付补偿款;也可产权调换,提供类似附属设施进行置换。企业应积极与拆迁方沟通,提供附属设施的相关凭证和资料,确保补偿合理、足额。若双方对补偿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征地拆迁听证有哪两种重要的形式

征地拆迁听证主要有两种重要形式:一是依申请听证,二是依职权听证。

依申请听证是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这种形式保障了被征地相关权益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依职权听证则是在制定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这是行政机关主动发起的听证程序,目的在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更科学、合理、公正,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征收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对征收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申请复核评估: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

2.申请鉴定: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协商或法律途径:若鉴定后对结果还是不满意,可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确保自身诉求有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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