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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1.债权可转让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从权利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4.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抵销权: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恶意转移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恶意转移债务是一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是其认定标准:

1.主观恶意:债务人需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积极为之。比如,在债务到期前,债务人突然将名下资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且该转让行为无合理商业目的,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

2.不合理交易: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一般而言,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例如,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且受让人知晓债务人负债情况,这种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其偿债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如债务人将主要资产转移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损。

4.时间节点:恶意转移行为通常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尤其是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到期前后。在此期间债务人进行的异常财产转移,更易被认定为恶意。

三、合同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债务转移的生效需满足以下要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移的前提,若债务本身无效或已消灭,债务转移将不成立。比如自然债务,因其本身不具强制执行力,通常不能进行有效转移。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均不能进行转移。像基于特定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劳务之债,一般不可转移。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

4.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的关键要件。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满足上述要件,合同债务转移方可生效,相关当事人应按转移后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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