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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法律后果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道理、无依据就白得了好处,让别人吃了亏。
按照民法典,被害方有权利找占便宜的人把那个好处还回来,除非那好处没了。
要是占便宜的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没道理得到这个好处,那么被害方不仅可以要回好处,还能要求赔偿损失。
占便宜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别的民事责任,比如付利息什么的。
解决这种事,得看具体情况和谁错得多,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债权失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债权的法律规定中,债权在经过三年之后将会丧失诉讼效力,且这个计算时间是从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正式结束之时开始起算的。
至于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法,则是从债权人意识到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责任方身份明确之日起进行计算。
若其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要按照法律详细规定执行。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权利受损害的日期至今已经过了二十年,那么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如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三、有多个债主,最先起诉的有优先权吗
最初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并不具备任何优先获取债权偿还的法定权力。
在不涉及任何形式保障物权的情形下,各债权人对于负债的索求必须依照各自的债权比重来分配,换言之,即所有的债权人将以平等的地位共享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
若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类型各异,如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等原则产生的债务,则此类债权将享有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
当存在多重担保物权的情况时,清偿的顺序将依据各个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次序依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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