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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以下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并约定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债权人、担保人及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系受债权人委托持有担保物权,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比如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债权人、担保人与第三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第三人代债权人持有担保物权。
第二,若债权人和担保人虽未明确约定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债权人委托第三人持有担保物权的事实关系,且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也可主张优先受偿。比如存在资金往来、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委托关系。
第三,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为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不知情,但事后经债权人追认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债权人有权基于该担保物权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需注意,主张优先受偿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关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担保人死后还要还款吗
担保人死后是否要还款,需分情况判断。
若担保人有遗产,其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担保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时债权人可就担保人的遗产优先受偿。
若担保人没有留下遗产,那么其担保责任自然消灭,无需再还款。
另外,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便担保人死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
三、担保造假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担保造假时,担保人通常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民事责任方面,担保造假构成欺诈,使得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可被撤销。被撤销后,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因担保人造假导致债权人损失,担保人需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上,如果担保人造假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担保文件骗取债权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此外,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用于担保,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行政责任也可能存在。若担保造假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对担保人进行行政处罚,像罚款、吊销从业资格等。
总之,担保造假行为使担保人面临多方面法律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要依据造假情节、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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