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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如何约定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的担保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例如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约定不明确”常见情形包括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当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明确且合理地确定担保期限,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二、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区别

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区别如下:

-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程度: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相对较轻,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其承担责任具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更大,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

-成立条件:一般保证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法律纠纷中,明确保证方式对于确定保证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

三、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责任的承担需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明确保证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债权人应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确定性。保证人也需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类型,避免因约定不明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发生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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