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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不会构成重复诉讼。

2.重复诉讼是指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后,当事人以同样的理由再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不属于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裁定驳回起诉后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后,又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天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