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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人受仲裁影响吗
在司法实践中,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一般并不适用于已签订的仲裁协议。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主张行使代位权者须向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而对于申请仲裁的法律效力所引发的争议,尚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系指在债务人为履行其对第三方(以下简称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该项权利,且此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之际,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身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仲裁出了调解书当时能给钱吗
仲裁裁决公布后,当事各方必须按照裁决中的规定期限支付应付款项。
若有任何方未能按时执行,另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仲裁调解书在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签署确认后,将自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仲裁裁决书则在其出具当日便立即开始发挥法律效应。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两年,具体起算时间是从调解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如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则从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