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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执行能否追加夫妻债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当事人于事件发生后自愿承认并承担的债务情况下,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视为是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
因此,在代位权执行程序中,若发现有任何一方所负之债涉及到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便可将其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将其纳入执行范围之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权有哪些种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权,为夫妻二人平等享有和共有的财产权能。
其具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所获取的薪酬;
2.生产活动、经营业务及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合法收益;
4.来自继承或遗赠中的相关财产;
5.以及其他应依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