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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有哪些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它所包含的四个要点分别为:首先,代位权行使人必须是债权人自身;其次,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范围限定,即仅限于债权人已到期的所有债权;再者,债权人必须通过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请的方式,才得以行使代位权;最后,在适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付出的各项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现在,来看代位权诉讼的必备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合法且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并无合法有效的债权,那么他自然也就无法享受到代位权带来的权益。
2.债务人对于第三方当事人,必须拥有到期的债权。
因为代位权的行使,其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所以债务人必须确实对第三方当事人享有这样的权利。
3.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消极行使其权利的态度。
这里的“消极”,是指债务人应当并且有能力行使权利,但却没有实际行动。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应当”,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那么该项权利很可能会消失或者降低其财产价值。
4.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关于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其有效力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除;其次,对于债务人而言,其不必再履行原先与相对方之间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用以定义此权力范畴的关键概念为“代位权”,即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债务人未积极主动地行使自身所拥有的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直接向相对方主张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代位权有优先受偿权吗
并未如此。
在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之际,其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而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通常是具有担保效力的债权。
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若人民法院裁定代位权确实成立,则应由债务人的相对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待债权人确认收讫履行款项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其相对方之间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会自动终止。
倘若债务人享有的对相对方的债权或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已经遭受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或者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那么依法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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