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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合同代位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代位权的规定包括四点,即:债权必须合法,债权已过时效,债务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债权人权益,且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有没有优先受偿

在众多债权中,债权人代位权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原因在于其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

相反,只有那些已经设定担保措施的债权才有优先受偿权。

若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以优先性,无疑将直接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考量,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无缘。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仅限于特定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至其他物权人获得清偿。

三、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仅限定于对债务人已到期之债权行使。

其行使范围并不局限于此,还应涵盖以下各项权益:

1.实体权益,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以及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和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程序性权益,例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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