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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吗
在债务人迟缓行使其债务与该债务相关的预约权利,从而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特殊情境下,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以其个人名义行使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若因为债务人怠于实施其对于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债权人便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个人名义代行债务人对于特定对象的权利,但仅限于那些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所能行使的代位权范围应以其到期债务为上限。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首先呢,代位权是有一些条件需要满足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哈:第一,我们得先有个合法的债主和欠债人关系;第二,债主的债权和欠债人向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已经到日子啦;第三嘛,就是欠债人不好好地去追他自己的债或者是与这个债相关的附属权益伤害到了我们债主的利益;最后,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其他规定等等。
然后它的作用也是挺明显的哦,比如债主可以享用欠债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能要求次债务人来还钱呢;当然啦,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其他作用等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之间的差异,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从主观过错角度进行分析,代位权中涉及到的“怠于行使”这一概念,其评估标准主要是客观事实,并不需要考量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然而在撤销权的设立过程中,对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时是否存有的恶意这一主观要素有着严格的要求;其次,它们二者在追求的目标方面也各具特色。
代位权的实施过程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资产出现不当减少的状况;而撤销权则侧重于通过行使此项权利来恢复债务人已经受损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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