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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首先,该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为合法有效;其次,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未积极行使权利或放任其到期债权流失,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再次,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已经到达履行期限;最后,该债务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所产生之费用的担责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这些费用仅限于那些必要且合理的开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应得的到期债权,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利益损失,此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唯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其自身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为限。

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行使代位权,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1)构成要素差异显着;代位权行为所需满足的条件不仅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具备真实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同时还需要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亦应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

撤销权的构成仅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债权关系即可;

(2)追求的目标各异;代位权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主观过失判定标准迥然;在代位权制度中,“怠于行使”的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出发进行考量,无需考虑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撤销权的成立则需要债务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却仍然为之;

(4)诉讼时效期限相去甚远。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之内提出,并且可以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律规定;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为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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