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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发生要具备什么条件
1.当事人间所形成之债务,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并且必须属于正当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范畴。
2.债务人对其他第三方肩负有确定之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法定权益。
3.必须明确,债务人在履行其向债权人承担的到期债务方面表现出消极懈怠的态度。
4.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利益损害。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得以实现之前,需要满足以下几项基本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合法成立的;其次,作为被代位的标的物,即债务人对第三方所享有的债权或者要求返还的请求权等实际权益必须真实存在;再次,债务人必须有故意不积极行使其对债权人已到期的债权之行为;最后,债务人的这种消极履行债务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之代位权乃民法挽救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此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为懈怠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难以实现之时,以自己名义,通过法院代为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
此举意在防止债务人消极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无条件,仍受法律约束。
如若债务涉及人身利益,或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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