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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有优先受偿权吗

并未如此。

在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之际,其并不具备优先受偿权,而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通常是具有担保效力的债权。

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若人民法院裁定代位权确实成立,则应由债务人的相对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待债权人确认收讫履行款项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其相对方之间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会自动终止。

倘若债务人享有的对相对方的债权或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已经遭受保全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或者债务人陷入破产境地,那么依法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未经确认的债权是不是可以产生代位权

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债权同样具备衍生出代位权的可能性。

当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了代位权诉求并启动相应程序时,其在行使该项权利过程中所需向法庭展示的证明债权真实性的证据并非仅仅局限于已得到法院或仲裁庭审查确认过的债权,而是可以覆盖更广泛范围内的有效证据。

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范畴内的一种法律关系,债权作为当事人的法定民事权益,他们有权依照民法原理中的自主意思表达的原则,自由签订各种形式的债权债务协议。

三、对方已经起诉了就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无法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因为在债务人已启动针对次债务人的诉讼程序寻求债权索偿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合法性依据。

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附属权利,这将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此时,债权人可行使申请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专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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