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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1)构成要素差异显着;代位权行为所需满足的条件不仅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具备真实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同时还需要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亦应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到期债权关系。
撤销权的构成仅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且合法的债权关系即可;
(2)追求的目标各异;代位权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主观过失判定标准迥然;在代位权制度中,“怠于行使”的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出发进行考量,无需考虑债务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撤销权的成立则需要债务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却仍然为之;
(4)诉讼时效期限相去甚远。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之内提出,并且可以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律规定;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则为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它们所涉及到的对象存在差异。
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积极实际行使自己的权益这一消极现象,通过该权利方式实现恢复债务人资产的目标;而撤销权则更偏向于关注债务人擅自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此种情况下通过行使撤销权致力于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安全。
两者在构成要素方面也有所区别。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已经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以逃避债务的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要求债务人必须表现出不愿意或不能够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已经到期的。
最后,从效果上看,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之后,他们便能够直接获取到该项财产;
如果债权人选择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仅仅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于撤销后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为实现其到期债权而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权力,且这一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和威胁,那么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作为债权人,便有权以自我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为捍卫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力时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首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生效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并且确定无疑;其次,债务人工智能应对第三方拥有合法有效的权益,同时他们并未能尽职管理和行使这些权利;再次,债务人工智能未能及时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最后,债权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性来维护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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