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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仅限定于对债务人已到期之债权行使。

其行使范围并不局限于此,还应涵盖以下各项权益:

1.实体权益,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以及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和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程序性权益,例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能仲裁吗

在诉讼实践中,代位权制度往往并不适用于仲裁协议领域。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代位权须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

同时,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债权债务法律制度,其含义为在债务人未及时向第三方(下文简称为“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权益构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自身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如果你是个债权人,想用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利益的话,得注意下面这几个条件哦:首先呢,你得保证你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又明确的,而且这个还款日期也得已经过了;其次嘛,债务人得是那种明明有钱还债却不肯还的人,也就是咱们常说的“老赖”啦;最后一点也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债务人的这种懒着不还钱的行为,真的给他自己带来了损失;还有啊,这个债务可不能是人家专门为他自己设定的,也就是说不能是他个人的隐私或者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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