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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

在合同法中,所谓代位权乃是基于如下原因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即债务人因其自身行为,例如故意舍弃其合法债权,或是以极低价格私下出售抵押物,甚者以明显偏高的价格接手他人财物,甚至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等行为,导致债务人所持有的资产权益出现了严重的贬值,进而影响到债权人自身对该笔债务的追索和实现。

在此情况下,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便赋予并确认了债权人以代理债务人之身份,代替后者向其对头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债权人实施代位权须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须合法确定且已至清偿期。

2.债务人应为履行到期之债权人的债务却迟滞不决。

3.债务人的不作为已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

4.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个人所有。

三、如何去实现债权人代位权

当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受到债务人不为所动或与其相关从属权益亦遭受忽视干扰,制约其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应得权利(除专有权利外),以期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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