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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代位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以自身的名义代替债务人,享有并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方(相对人)的合法债权。
与此不同的是,撤销权则是当债务人为规避偿债义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债务所做出的某些不利于债权人的行动。
具体而言,若债务人因故意或疏忽未能及时主张或维护其自身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使得债权人的预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有。
如果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将其财产权益进行无偿处置,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五点:首先,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拥有合法且有效之债权;其次,债务人须实施了无偿或显然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再次,必须符合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阻碍了债权得以实现之情形;第四,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主张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所享有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债权人必须确保行使人撤销权所需满足的除斥期间之内。
三、物权担保债权人有什么权利
(1)当债务方未能切实履行自身的债务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债务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非转移性占有财产享有法定的抵押权;
(2)当债务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则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债务方或者第三方作为担保物进行转移性占有之财产,依法享有相应的质权;
(3)若债券到期后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留置其实际控制下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可将该动产进行折价处理,或者就该财产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赔偿,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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