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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成立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并且已经到了履行期限。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反之则会受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代位权才能成立。

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及时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三、代位权的条件

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意味着债权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并且已经到了履行期限。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怠于行使”表现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就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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