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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及责任有什么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主张。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责任如下: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范围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包括什么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构债权转让:一方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并将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支付对价后发现债权并不真实,从而引发纠纷。例如,转让人谎称对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并转让给第三人。
2.重复转让债权:转让人将同一笔债权多次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各受让人都认为自己获得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在主张权利时就会产生冲突,进而引发纠纷。
3.无权转让债权:转让人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却擅自将他人的债权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债权人会对转让行为提出异议,受让人也可能因无法实现债权而与转让人产生纠纷。
4.恶意串通转让: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转让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将债权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其他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此引发纠纷。
5.隐瞒重大信息转让:转让人在转让债权时,故意隐瞒与债权相关的重大不利信息,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存在重大瑕疵等,受让人发现后会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三、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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