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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二、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能否补充申报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
在破产程序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并不意味着其丧失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都可以补充申报。
不过,补充申报存在一定限制。一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这是为了保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补充申报而打乱已完成的分配安排。二是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是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其需承担相应成本。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可补充申报,但在分配和费用承担上有相应规则。
三、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为两档。
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法律未明确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伪造债券的票面金额、涉及的投资者数量、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档,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同样无明确法律规定,通常相较于数额较大情形,伪造债券票面金额更高、影响范围更广、危害后果更严重。
单位犯伪造企业债券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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