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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行为。

2. 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能撤销。

3.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

主观要件方面:

1. 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无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第三人未付出合理对价,撤销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

2. 对于有偿行为,除客观要件外,还需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的恶意,是指其知道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和相应的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权转让案件的管辖权该怎么确定

债权转让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遵循如下规则:

若债权转让协议有约定管辖,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从其约定。即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若没有约定管辖,按照法定管辖处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债权转让的管辖还受原合同关系影响。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仍按原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若原合同没有管辖约定,则按法定管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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