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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有哪些呢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便无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为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才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所有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债权所有权相关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借款人未还款,此时出借人知道自己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由谁来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代位权诉讼来保障自身权益,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促使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自身懈怠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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