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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及责任是怎么去规定的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且已到履行期,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

关于责任方面: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能得到补偿。

2.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到期的。合法有效意味着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到期则指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其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债务,通常表现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且无相反证据。这要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持续无法偿债的情况。

再者,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以清偿债务。因此,只有财产上的请求权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实现。

最后,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若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障碍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就不能作为破产申请的依据。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要确保满足上述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顺利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三、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如何处理

当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面材料需详细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比如管理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专业能力等,同时要附上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对管理人的了解,判断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可能会要求管理人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再次,如果经审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撤销原指定,并重新指定管理人。若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驳回债权人的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最后,债权人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在复议期间,原指定的管理人仍可继续履行职责。

债权人提出异议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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