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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才能作为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该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其他法定之债,且在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之前就已存在。

2.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常见的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3.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具有恶意。

4.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主张撤销权,不能超出债权的数额行使。

5. 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条件。

客观条件方面,首先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会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若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存在,不存在侵害债权的可能性。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的行为对债权人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债权人自然无法行使撤销权。

主观条件方面,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都具有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为之,第三人也知道该情形。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不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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