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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的哪些行为造成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造成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行为主要为怠于行使权利。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里的权利包括金钱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
需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让与后但是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还钱了如何解决
债权让与后,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还钱,解决办法如下:
- 债权让与通知已送达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若此时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还钱,不能构成有效的债务清偿。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还款义务,而原债权人获得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可要求其返还。
- 债权让与通知未送达债务人:在未接到通知时,债务人不知债权已转移,向原债权人还钱的行为构成有效清偿。新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再次还款,其损失应向原债权人主张赔偿,原债权人需将所收款项支付给新债权人。
债务人在还钱前,应确认债权是否发生让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已出现向原债权人还钱的情况,各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指什么呢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与普通合伙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度承担责任。
例如,甲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若合伙企业出现债务且企业财产无法清偿,甲最多只需承担其认缴的100万元,其个人其他财产不受影响。这有助于降低投资者风险,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合伙企业。
不过,若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执行了合伙事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不当干预企业管理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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