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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且债权已到履行期,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相对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要件包含: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该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债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主观要件方面,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论其主观态度,债权人均可撤销;若为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关于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两个期限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一旦期满,撤销权即绝对消灭。法律如此规定,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便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到期债权,且这种消极不作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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