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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才能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基础。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若债权不合法或已消灭,便无法行使该权利。
2.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会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能力。
3.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受让人不知情,则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撤销权。
4.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不能超出债权数额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撤销。
5. 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分为客观和主观两方面。
客观条件包括:
其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涵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行为,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处分行为。
其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即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
主观条件则因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有偿与否有所不同:
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只需具备客观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无需考虑债务人及第三人的主观状态。
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为之;同时,受让人也需知道该情形,也就是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和主观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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