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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只有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倘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便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主张。而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办
若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方案,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债权人可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异议,详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争取其他债权人支持,促使债务人或管理人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因为债权人会议是讨论和表决重整方案的重要平台,债权人能在此充分行使权利。
其次,若重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方案。此时,不同意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阐述反对理由。法院会审查重整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最后,若法院批准重整方案,不同意的债权人也需受该方案约束。不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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